买卖个人信息违法

时间:2020年08月05日 10:27 来源:新甘肃·甘肃经济日报 记者 苏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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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甘肃·甘肃经济日报记者 苏叶

  案例:2018年3月,被告人汪某某在一微信群里面发现有人散布需要银行卡的广告,其通过咨询,发现倒卖他人银行卡信息可以牟利,于是通过QQ、微信群寻找上、下线。汪某某以博彩走账为由,以每张300元至400元的价格从他人手中购买银行卡信息,并要求卖卡人在办理银行卡的同时办理U盾、开通网银、设置取款密码、网银登录密码、绑定手机卡,然后汪某某将买到的银行卡信息通过顺丰快递,以“马成”“赵海”等虚假姓名寄给被告人唐某某以及广西宾阳、四川、福建福州等地的上线,从中非法获利2万元。截止到案发,被告人汪某某从周某某、黄某、陈某某、王某某等人手中购买银行卡等信息252套。上述银行卡中户名为周某某的农业银行卡于2018年7月28日、29日收到被害人李某某被人以“冒充公检法”的方式诈骗的赃款人民币179029元。

  2018年4月份,被告人唐某某在微信群里面发现有人需要银行卡的广告后,便通过微信联系上、下线倒卖公民个人银行卡等信息获利。其按照上线的办卡要求,从下线被告人汪某某等人手中低价收购符合条件的银行卡等信息,并用自己的笔记本电脑登录网上银行进行验卡,确认银行卡等信息无误后,其通过微信、支付宝的形式将钱付给下线,然后通过快递将银行卡等信息发给上线。有时将上线的地址发给下线,由下线将银行卡等信息直接发给其上线,待上线验卡无误后再将钱转给下线,从中非法获利1万元。且唐某某冒用“肖泽”等人的姓名收发快递。截止到案发,被告人唐某某从汪某某等人手中购买银行卡等信息96套。

  宁县法院以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对被告人汪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万元,被告人唐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4万元,两人违法所得均依法追缴并上缴国库。

  日常生活中,我们的个人信息时常会在不知不觉中泄露。比如,刚买了一台新车,保险公司会马上给你打电话介绍保险;买套新房,各种装修公司的电话接到你手软。以前人们对公民个人信息泄露总觉得不是什么大不了的事儿。但随着科技发展、社会进步,信息安全也逐步成为人们关注的话题。对此,我们邀请甘肃正步律师事务所的姜剑霄律师为大家分析非法买卖个人信息的法律知识。

  记者:什么是个人信息?

  姜律师:公民个人信息指反映公民个人生理及身份特征、社会生活经历及家庭、财务状况,也包括公民在社会生活过程中取得、采用的个人识别代码,以及电话号码等实名认证的个人信息。具有以下特征:与公民个人直接相关,能够反映公民的局部或整体特点;或是一经取得、使用即具有专属性。前者如公民的出生日期、指纹等,后者如身份证编号、家庭住址等。公民个人信息承载了公民的个体特征,甚至各项权利,如果任由他人泄露、获取,必然导致公民时刻处于可能遭受侵害的危险状态。除非基于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需要或信息所有人的意愿,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无权泄露、获取其个人信息。

  记者:泄漏他人身份证信息的行为违法吗?

  姜律师:泄露别人的身份证信息是违法的。按相关法律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泄露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单位有钱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前两款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记者:买卖公民个人信息违法吗?

  姜律师:上述案件中被告人通过非法途径获取及买卖公民个人信息,同时这些信息数量巨大,也给当事人造成一定的困扰,故而被界定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对违反者适用治安处罚,其他行政处罚,刑事责任等多种惩戒措施,情节特别严重者可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姜律师提醒,个人信息不属于商品,在学习相关法律规定的同时,我们也要学会保护自己的个人信息,不给别有用心之人可乘之机。

编辑:李兆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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