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高院调整部分行政案件管辖权

时间:2018年02月07日 10:49 来源:甘肃经济日报 记者苏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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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高院调整部分行政案件管辖权

  本报兰州讯(记者苏叶)2月6日记者获悉,随着行政诉讼法的修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不断扩大,人民群众依法维权意识不断提高,以县(处)级单位(不包括人民政府)为被告的行政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行政审判工作的发展。为此,省高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决定对我省部分行政案件管辖权进行调整。

  根据调整结果,对县(处)级行政机关(不包括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对不动产登记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行政诉讼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原由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兰州市人民政府及下辖的城关区、七里河区、安宁区、西固区人民政府为被告的行政案件,调整为由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管辖,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管辖兰州市红古区、榆中县、皋兰县、永登县人民政府及兰州新区管委会为被告的行政案件。原由子午岭林区法院集中管辖的庆阳市辖区内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被告的行政案件,调整为庆阳市庆城县人民法院、宁县人民法院管辖,具体管辖案件范围由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后,报省法院备案。除本《通知》规定的部分管辖权调整外,其他有关管辖事项均按原规定执行。

  另外,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原则上按照我省集中管辖、异地管辖、跨行政区划管辖等规定执行,但当事人坚持选择当地法院起诉的,当地法院经审查符合级别管辖规定及其他起诉条件的,应当受理,不得再移送异地法院管辖。

编辑:郝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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