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集中废止8件地方性法规
本报兰州讯(记者吕霞)3月30日,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上,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甘肃省经纪人管理暂行条例》等8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获得通过,意味着甘肃省8件地方性法规被集中废止。
这8件地方性法规分别是:《甘肃省经纪人管理暂行条例》《甘肃省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甘肃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甘肃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甘肃省林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甘肃白水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甘肃莲花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甘肃兴隆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据省政府法制办主任马占元介绍,这些地方性法规大多制定时间较早,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已明显滞后于当前社会发展现状。如《甘肃省经纪人管理暂行条例》,该条例制定时间较早,设置了经纪人登记注册、验照、企业年检等行政许可,随着国家商事制度的不断改革和审批事项的下放,已不能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现状。被废止的法规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明确要求清理的内容,如《甘肃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有的法规是因为现有上位法完全可以满足管理需要,如《甘肃莲花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甘肃兴隆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有的法规则是因为管理体制的重大变化,如《甘肃白水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国家将白水江保护区整体划入大熊猫国家公园体制试点,国家有关部委也在着手制定大熊猫国家公园的专门法规,待国家层面法律法规出台后,甘肃省可根据实际需要酌情制定地方性法规。
此外,省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甘肃省组织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已由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18年3月30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甘肃省组织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甘肃省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已由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18年3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