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出台实施意见明确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有效落实

时间:2020年03月19日 16:50 来源:新甘肃·甘肃经济日报 记者 胡旺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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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肃经济日报兰州讯(新甘肃·甘肃经济日报记者 胡旺弟)近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联合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下文简称《实施意见》),对减免政策执行期限、适用对象及减免流程、企业划型、退费、缓缴等十一个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确保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政策有效落实。

  在减免政策执行期限方面,《实施意见》明确,自2020年2月1日起免征全省中小微企业2020年2至6月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减半征收全省大型企业2至4月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减免政策严格界定为费款所属期的三项社会保险,参保单位在缓缴期补缴减免政策执行月份三项社会保险费的,仍可享受相应的减免政策。三项社会保险费减免政策的具体适用对象为各类中小微企业。对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减免政策。可减半征收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单位范围包括各类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减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单位或人员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在确定参保企业划型关系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政策的执行方面,《实施意见》明确规定,在各地区政府主导下,通过与工信、统计等部门数据共享,可以确定企业类型的,直接采用相关部门的划型结论。无法确定企业类型的,由社保经办机构牵头负责企业划型工作,现有数据无法满足企业划型需要的,可实行告知承诺制,不增加企业事务性负担。

  关于减免流程,《实施意见》明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分户核定缴费数据传递给税务部门,税务部门严格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传递的缴费信息进行征收。征收完成后,税务部门将征收数据回传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2月份已缴社保费的处理,《实施意见》明确,各地要重新核定参保单位应缴额,准确确定减免金额。对于减免金额,优先选择直接退费,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对于中小微企业,各地区可以按程序依职权批量发起退费,无需参保单位提交申请及报送相关资料。对于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与参保单位的沟通,尊重参保单位的意愿和选择,可冲抵以后月份的缴费,也可退回。同时,《实施意见》明确,参保单位可按甘肃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延长参保缴费期办理工作的通知》规定延长参保缴费期。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可按有关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缓缴。缓缴执行期为2020年内,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起始月份为未缴费的第一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另外,《实施意见》对工伤保险按项目参保的减免政策进行了明确。2020年2月1日以后,在减免期内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享受阶段性减免工伤保险费政策,按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划型并享受相应的减免政策。同时,《实施意见》还就延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减免期间的风险防控,减免政策效果统计,减免政策宣传解读等工作做了进一步要求和细化。

编辑:李兆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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