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产复工需要了解的法律问题

时间:2020年03月24日 17:12 来源:新甘肃·甘肃经济日报 记者 苏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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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新甘肃·甘肃经济日报记者 苏叶

  疫情时期企业复工复产面临巨大压力和各种法律问题。这期以案说法我们邀请甘肃正步律师事务所的姜剑霄律师针对企业复工复产中的一些法律问题进行解答。

  记者:因疫情导致合同不能及时履行,企业该如何处理?能否以发生疫情为由解除合同?

  姜律师:如果出现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况,应当及时履行通知义务及证明义务,及时向对方发出通知,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相关证明可以包括各地政府采取应急响应措施的公告、延期复工通知等;合同一方是自然人的,且因罹患新冠肺炎住院治疗的,痊愈后需要向对方当事人提供住院证明、诊断证明、出院证明;被隔离留观的,要提供相关的证明。通知应当采取双方约定的通知方式,尽量采用书面、邮件、短信等多种形式发送通知,并保留通知发出以及合同相对方收到通知的证据。

  由于疫情致使合同的目的无法达成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属于法律规定的法定解除事由。解除合同的一方可以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要求部分免责或者全部免责。

  记者:什么是不可抗力?本次疫情是否构成不可抗力?

  姜律师:不可抗力,是指合同订立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自然灾害,如台风、地震、洪水、冰雹;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三方面。构成要件包含,不能为当事人所控制;当事人在合同订立时无法合理预见;当事人不能合理避免和克服。本次疫情事件符合不可抗力的定义,构成不可抗力。

  记者:企业能否与被隔离员工解除劳动关系?隔离期间合同到期,企业能否终止劳动合同?

  姜律师:凡是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的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例、密切接触者,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集中隔离或居家隔离属于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劳动合同到期的,顺延至隔离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记者:企业停工工资该如何发放?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可否延期支付职工工资?

  姜律师: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可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

  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鼓励企业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企业经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可以延期支付职工工资。

  记者: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和实施企业缓缴住房公积金政策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姜律师:2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以减轻疫情对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影响,使企业恢复生产有个缓冲期。除湖北外各省份,从2月到6月可对中小微企业免征上述三项费用,从2月到4月可对大型企业减半征收。同时,6月底前,企业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在此期间对职工因受疫情影响未能正常还款的公积金贷款,不作逾期处理。

编辑:李兆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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