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经济日报兰州讯(新甘肃·甘肃经济日报记者 吕霞)12月1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分组审议《甘肃省中医药条例(草案)》。
《条例(草案)》提出,中医药行业组织应当开展行业诚信建设,加强行业自律性管理,规范行业发展秩序,依法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投资、捐赠、资助中医药事业,支持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对在中医药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康复医院、传染病医院、妇幼保健机构以及有条件的专科医院,应当设置中医科室和中药房,并按规定配备中医或者中西医结合病床。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应当提供中医药服务。社会力量举办中医医疗机构在准入、执业、基本医疗保险、科研教学、医务人员职称评定等方面,享有与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同等权利。医疗机构应当规范药品采购(含中药饮片)渠道,规范中药饮片炮制和中药制剂的配制行为,保证中药饮片和中药制剂的质量。禁止生产、经营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霉烂变质的中药材、中药饮片;禁止滥用硫磺熏蒸、染色等违规方式加工中药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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